國立中央大學陳錕山教授接受農委會農航所委託計畫,卻中途跑到大陸去,因而被農航所以「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為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政府採購法》停權3年,也就是說未來3年內中央大學任何系所或教師皆不得以該校名義承接任何政府部門之委辦計畫。中央大學內可能90%以上的教授與陳錕山素昧平生,但卻全部遭受魚池之殃,十分冤枉。

《採購法》第101條是個工程界長期以來抱怨連連的惡法,該條第一項列出14種情形,凡觸犯且「情節重大」者,主辦機關就可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遭到1至3年停權處分,不得投標公共工程。而這個主辦機關是舉凡國內任何有權辦理採購案的政府機關,小至鄉鎮公所都算,也無採購案金額的下限,而何謂情節重大,更是十分主觀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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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101條的立法要旨應該是約束廠商應忠實履行合約義務。廠商承接工作當然是希望順利完工領到錢,非有不得已的苦衷,絕大多數廠商是寧可委曲求全也不願與業主鬧翻。因此101條款反而成了讓少數不肖公務員對廠商予取予求,甚至勒索的工具。

不久前國內赫赫有名的某大工程顧問公司,曾有工程師陪同機關承辦員喝花酒被起訴,而擁有一千多名員工的該公司也被懲以101條款停權3年無法承接公共工程,此對該公司以及政府機關都是損失。

更關鍵的是,101條款只打擊到大公司,小公司卻根本沒在怕。因為小公司對歷年業績或商譽根本毫不在乎,被停權後換塊招牌重新申請公司登記,幾天之內就可在原址重操舊業了,這點堂堂大公司或中央大學卻辦不到,因此這個惡法不廢止或修改是不行了。

(作油煙處理設備者為環保服務業者)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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